(2017)川0184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兴智慧成都有限公司与熊曼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兴智慧成都有限公司,熊曼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2557号原告:中兴智慧成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飞云东路***号IPC枢纽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350600495F。法定代表人:付飞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系劳资专员。被告:熊曼莉,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告中兴智慧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曼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兴智慧成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兴智慧成都有限公司申��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兴智慧成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兴智慧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雨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