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左卫东与水城县双水同荣堂大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卫东,水城县双水同荣堂大药房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2400号原告:左卫东,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重庆市江北区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水城县双水同荣堂大药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街道办腾庆路。注册号:520221600226728。经营者:周娟,女,198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乾明,女,1970年3月2日生,白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左卫东与被告水城县双水同荣堂大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左卫东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卫东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卫东负担。审判员 郭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