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建银与齐继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银,齐继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7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银,男,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齐继金,男,汉族,1958年10月8日生,住淮滨县。王建银诉齐继金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8日作出(2005)淮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生效。本案经申请、立案、查询,经法院核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7执恢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我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喻新峰审判员 孙 健审判员 王 臻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宪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