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498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宝贤,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杨 睿人民陪审员 楚宝正人民陪审员 赵文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贾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