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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498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宝贤,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杨 睿人民陪审员  楚宝正人民陪审员  赵文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贾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