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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胡盼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胡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78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主要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胡盼,女,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长春都市。本院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胡盼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认为应裁定: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1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曾东生审判员  李冬梅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 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