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民初3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黄贤才与叶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贤才,叶晓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3873号原告:黄贤才,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平和县,现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晓军,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原告黄贤才与被告叶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黄贤才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贤才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贤才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黄贤才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