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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民初3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黄贤才与叶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贤才,叶晓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3873号原告:黄贤才,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平和县,现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晓军,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原告黄贤才与被告叶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黄贤才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贤才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贤才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黄贤才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