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龙口市庆龙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口市庆龙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02民催2号申请人:龙口市庆龙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黄城北巷小区。注册号:370681200028012。法定代表人:殷庆龙。委托代理人:徐建军、徐偲涵,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龙口市庆龙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龙口市庆龙经贸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40200051-27855786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宜春市赣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宜春市永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龙口市庆龙经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龙口市庆龙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敖志海审 判 员 张圣来审 判 员 孙慈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彭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