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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宋早国与年庆福、年保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早国,年庆福,年保保,王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424号原告:宋早国,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年庆福,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年保保,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诚,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宋早国与被告年庆福、年保保、王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宋早国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早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早国负担。审判员  尚凯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又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