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2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地恩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2893号之一原告: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628977937),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大道西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张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仁,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学文,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地恩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57725498U),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华星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润先,董事长。原告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地恩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梁绍刚人民陪审员 吕仁苗人民陪审员 王品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绍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