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亚兵与姜淑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兵,姜淑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6民初2985号原告:陈亚兵,女,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姜淑蓉,女,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原告陈亚兵与被告姜淑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亚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淑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亚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0日,张久君因进货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枚欠据,现张久君因交通事故于2017年7月死亡,被告姜淑蓉系张久君妻子,有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被告姜淑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久君生前系被告姜淑蓉丈夫,其于2016年9月30日向原告出具一枚内容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利息已付,(自家房照抵押)”的借据,落款处写明扎旗鲁北镇岳泰饲料,借款人张久君签字捺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举的借据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久君生前与被告姜淑蓉系夫妻关系,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原告陈亚兵借款,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陈亚兵请求由被告姜淑蓉偿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淑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淑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亚兵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计2170元,由被告姜淑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红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双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