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段晓林、周火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晓林,周火录,施正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段晓林,男,汉族,1979年9月12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周火录,男,汉族,1968年2月17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施正兰,女,汉族,1970年2月20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系被执行人周火录配偶。申请执行人段晓林与被执行人周火录、施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295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29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火录、施正兰的财产“四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段晓林,因被执行人周火录、施正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周火录、施正兰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财产及其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段晓林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429执2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曹 钧人民陪审员 周铁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廖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