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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4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武汉九中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勤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九中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勤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4304号原告:武汉九中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花园三期G区2栋三单元11层2室。法定代表人:王莉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婷,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勤化,男,汉族,1957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九中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勤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了涉案的物业管理费,故原告武汉九中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九中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九中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九中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 东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曾茜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