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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8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海军与王战友、张雪峰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军,王战友,张雪峰,申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8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海军,男性,1973年3月18日出生,住三门峡陕州区。被执行人:王战友,男性,1972年4月28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张雪峰,男性,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义马市。被执行人申黎明,男性,1965年9月5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本院在执行杨海军与王战友、张雪峰、申黎明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江波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