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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莫兰与湘潭力腾彩色印务包装有限公司、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兰,湘潭力腾彩色印务包装有限公司,王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莫兰,男,汉族,1957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湘潭力腾彩色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芸香路西侧(湘潭天易示范区)。法定代表人王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小平,男,汉族,1957年1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莫兰与被执行人湘潭力腾彩色印务包装有限公司、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潭仲调字第24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湘潭力腾彩色印务包装有限公司、王小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莫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5月18日,本院曾以(2016)湘03执2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新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将本案指定岳塘区人民法院执行。经审查,本案被执行人湘潭力腾彩色印务包装有限公司的资产正由岳塘区人民法院处置,为节约司法资源,便于案件执行,将本案指定由岳塘区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湘03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莫兰与被执行人湘潭力腾彩色印务包装有限公司、王小平民间���贷纠纷一案指定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雄审 判 员  肖 俊审 判 员  蔡日总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俊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