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8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锦屏县人民法院与杨平军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屏县人民法院,杨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8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锦屏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龙世德被执行人:杨平军,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侗族。本院在执行锦屏县人民法院与杨平军罚金一案中,按本院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锦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杨平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行一年,并处罚金5000.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因杨平军未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将该罚金5000.00元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平军因吸毒已外出,下落不明,经四查家中无财产执行,其家中父母均已80多岁,年老多病,家庭十分困难,无能力代为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平军因吸毒,已经外出,下落不明,经四查家中无财产执行,对被执行人杨平军未缴纳的罚金5000.00元,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平军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光全审判员 黄光屏审判员 欧昌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书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