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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8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锦屏县人民法院与杨平军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屏县人民法院,杨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8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锦屏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龙世德被执行人:杨平军,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侗族。本院在执行锦屏县人民法院与杨平军罚金一案中,按本院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锦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杨平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行一年,并处罚金5000.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因杨平军未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将该罚金5000.00元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平军因吸毒已外出,下落不明,经四查家中无财产执行,其家中父母均已80多岁,年老多病,家庭十分困难,无能力代为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平军因吸毒,已经外出,下落不明,经四查家中无财产执行,对被执行人杨平军未缴纳的罚金5000.00元,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平军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光全审判员  黄光屏审判员  欧昌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书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