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用促、杨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非诉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用促,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411号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街道办渫阳路14号。法定代表人张中合,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晖,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易强,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周用促,男,1980年1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杨芳(系周用促之妻),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用促、杨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伟署审判员 杨 伟审判员 唐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子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