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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用促、杨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非诉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用促,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411号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街道办渫阳路14号。法定代表人张中合,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晖,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易强,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周用促,男,1980年1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杨芳(系周用促之妻),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用促、杨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伟署审判员  杨 伟审判员  唐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子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