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崔居宝与高兴飞、刘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居宝,高兴飞,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2执61号申请执行人崔居宝,男,汉族,1965年9月16日生。现住大安市。被执行人高兴飞,男,汉族,1962年7月6日生。现住大安市。被执行人刘梅,女,汉族,1963年4月8日生。现住大安市。本院在执行崔居宝与高兴飞、刘梅买卖合同一案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以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6)吉088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志审判员 单东升审判员 万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孝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