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02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白凤至与戚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凤至,戚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2151号原告:白凤至,女,199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被告:戚艳,女,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凤至与被告戚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戚艳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白凤至撤回对被告戚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白凤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铁鹰代理审判员  朱 梅人民陪审员  段菊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雯霆?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