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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伟先与德惠市欣昌粮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先,德惠市欣昌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578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先,住德惠市。被执行人德惠市欣昌粮油有限公司,住德惠市。申请执行人李伟先与被执行人德惠市欣昌粮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且本案是系列案,需等待查封,统一处理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2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天志代理审判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陈迎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