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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3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开运与马鹏宇、常瑞娟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开运,马鹏宇,常瑞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民终3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开运,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鹏宇,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煤炭地质局员工,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瑞娟,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太原工业学院老师,住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宇(系常瑞娟之夫),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煤炭地质局员工,住太原市。上诉人刘开运与被上诉人马鹏宇、常瑞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开运、被上诉人马鹏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刘开运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撤销。二、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均与上诉人无关。三、被上诉人隐瞒了当时雨水管漏水及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卫生间蓄水多日没有发现漏水的事实。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马鹏宇、常瑞娟辩称,1、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物业工作人员以及录像等相关证据证明了上诉人房屋漏水事实,客厅、三个卧室房顶全部被淹,一审法院协调未果;2、雨水管漏水是2016年7月的事,不清楚是施工质量还是上诉人的问题,与本案无关;3、卫生间蓄水多日发现漏水,卫生间大面积漏水,卫生间防水没有做好。被上诉人马鹏宇、常瑞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潢损失修复费用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鹏宇、常瑞娟系太原市复地路6号复地东山国际A区7号楼2单元0702号房屋的所有人,刘开运住太原市迎泽区复地路6号复地东山国际A区7号楼2单元0802号房屋。2016年冬季供暖时,因刘开运对卫生间暖气管道开阀排气放水,从刘开运卫生间地面渗漏至楼下马鹏宇、常瑞娟正在装修的房屋中,房屋的公共卫生间、卧室、客厅顶部存在多处漏水痕迹,并导致马鹏宇、常瑞娟正在装修的房屋装潢部分受损。发现漏水后,双方所在的小区物业对刘开运家中的卫生间地面进行了修复。之后,马鹏宇、常瑞娟仍发现刘开运卫生间渗水。双方曾就刘开运卫生间地面修复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双方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刘开运作为相邻物权人,在使用房屋时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尽量避免对相邻房屋的权利人造成损害。因刘开运不当使用暖气管道开阀排气放水,致使房屋漏水,并给相邻房屋的马鹏宇、常瑞娟造成损失,存在过错,刘开运应对漏水处及时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对马鹏宇、常瑞娟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因马鹏宇、常瑞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房屋损失数额,但考虑到马鹏宇、常瑞娟确需对受损房屋的装潢进行修复,酌���认定马鹏宇、常瑞娟房屋损失为2000元。刘开运认为其房屋漏水系开发商制作的地面防水层缺陷及给其装修的工程队质量问题所致,与其无关,但对此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且刘开运的该项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刘开运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判决:一、被告刘开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房屋卫生间漏水部位进行修缮;二、被告刘开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鹏宇、常瑞娟损失2000元;三、驳回原告马鹏宇、常瑞娟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开运称其所住房屋卫生间并不漏水,被上诉人马鹏宇、常瑞娟卫生间的漏水情况与其无关,应是雨水管漏水所造成,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刘开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开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丰毅审判员  赵四民审判员  段雪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