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吉林森工融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江市盛隆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泓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某、闫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森工融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江市盛隆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泓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融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树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琦,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临江市盛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庄广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泓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庄广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庄,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闫,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融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江市盛隆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泓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某、闫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4743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宗子君审 判 员 田 松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闫胡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