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5执5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阜南县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曾庆明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曾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539-2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南路13号法定代表人:冷燕,经理。被执行人:曾庆明阜南县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庆明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曾庆明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曾庆明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广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宁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