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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志超与徐忠信、天津启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超,徐忠信,天津启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3153号原告:宋志超,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利(系原告妻子),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徐忠信,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天津启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龙凤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2897544XY。法定代表人:李岗生,职务:经理。原告宋志超与被告徐忠信、天津启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宋志超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忠信、天津启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志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超撤回对被告徐忠信、天津启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宋志超负担。审判员  石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