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次仁郎杰与拉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次仁郎杰,拉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1202号原告:次仁郎杰,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藏族,务农,现住西藏拉萨市达孜县章多乡恰村*组,身份证号码×××。被告:拉加,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藏族,职业不详,现住西藏革吉县亚热乡塞利普村*组,身份证号码×××。原告次仁郎杰与被告拉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次仁郎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次仁郎杰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次仁郎杰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次仁郎杰负担。审判员 索朗曲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德 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