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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次仁郎杰与拉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次仁郎杰,拉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1202号原告:次仁郎杰,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藏族,务农,现住西藏拉萨市达孜县章多乡恰村*组,身份证号码×××。被告:拉加,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藏族,职业不详,现住西藏革吉县亚热乡塞利普村*组,身份证号码×××。原告次仁郎杰与被告拉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次仁郎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次仁郎杰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次仁郎杰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次仁郎杰负担。审判员 索朗曲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德  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