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刑终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冬根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冬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终28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冬根,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5日被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被抓获,同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冬根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粤1284刑初198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郭冬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二、责令被告人郭冬根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以人民币3570元退赔给被害单位南京迦南比逊科技有限公司。三、扣押的作案工具自行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郭冬根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冬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阅卷,讯问上诉人郭冬根,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冬根表示服判息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冬根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冬根撤回上诉。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7)粤1284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招祥审判员 方仲伟审判员 苏振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生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