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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曲建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曲建明,张建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8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西四路619号。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王鹏兰,董事长。被执行人曲建明,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盐坨村村民。被执行人张建一,男,194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盐坨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曲建明、张建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8)东商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4000元、利息1260.14元。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民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小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