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曲阜市华圣建筑有限公司与裴凤平、裴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华圣建筑有限公司,裴凤平,裴洪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947号原告:曲阜市华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校场路东首。法定代表人:曹振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曲阜宇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裴凤平,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曲阜市。被告:裴洪超,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曲阜市。曲阜市华圣建筑有限公司与裴凤平、裴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曲阜市华圣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阜市华圣建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93元,由曲阜市华圣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宫同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孔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