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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96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鸿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963-14号被执行人张鸿,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关于本院执行的张鸿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鸿在中国工商银行3004800901204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12元,现因需解除该账户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鸿在中国工商银行3004800901204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学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中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