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96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鸿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963-14号被执行人张鸿,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关于本院执行的张鸿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鸿在中国工商银行3004800901204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12元,现因需解除该账户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鸿在中国工商银行3004800901204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学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中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