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长凤、王双诉被告徐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凤,王双,徐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21民初1337号原告:王长凤,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勃利县勃利镇元明街。原告:王双,女,199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勃利县勃利镇元明街。法定代理人:王长凤,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勃利县勃利镇元明街。委托代理人:李艳,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敏,女,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勃利县勃利镇新起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房海宁,职务:经理原告王长凤、王双诉被告徐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长凤、王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凤、王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4.00元,减半收取25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石峰人民陪审员 刘继明人民陪审员 徐青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婧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