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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执恢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苏益富与苏青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益富,苏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恢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益富,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苏青云,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冷水江市。担保人苏醒,男,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益富与被执行人苏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担保人苏醒自愿对苏青云所欠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决定暂缓执行,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苏青云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冷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文青审 判 员  阳自强审 判 员  廖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