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雨民与被执行人王德有、王永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雨民,王德有,王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587号申请执行人:张雨民,男,195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王德有,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王永全,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7)辽138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王德有、王永全应支付申请人张雨民欠款5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雨民与被执行人王德有、王永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德有、王永全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7)辽138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郑守奎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