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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7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徐梦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徐梦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7093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被告:徐梦皖,男,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梦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申请费,应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俞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