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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30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金南与彭莉、杜付钊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南,彭莉,杜付钊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024号之三原告:陈金南,男,汉族,1922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法定代理人:翟某,女,汉族,1945年2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系原告陈金南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德洪,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波,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莉,女,汉族,1993年1月2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杜付钊鑫,男,汉族,1986年1月12日出生,住址:宜春市袁州区,原告陈金南诉被告彭莉、杜付钊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陈金南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对被告彭莉、杜付钊鑫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南撤诉。案件受理费3224元,减半收取计币1612元,保全费1251元,合计2863元,由原告陈金南负担。审判员  杨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赖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