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30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金南与彭莉、杜付钊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南,彭莉,杜付钊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024号之三原告:陈金南,男,汉族,1922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法定代理人:翟某,女,汉族,1945年2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系原告陈金南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德洪,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波,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莉,女,汉族,1993年1月2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杜付钊鑫,男,汉族,1986年1月12日出生,住址:宜春市袁州区,原告陈金南诉被告彭莉、杜付钊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陈金南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对被告彭莉、杜付钊鑫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南撤诉。案件受理费3224元,减半收取计币1612元,保全费1251元,合计2863元,由原告陈金南负担。审判员 杨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赖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