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西富海科技应用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硕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富海科技应用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硕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保186号申请人:江西富海科技应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工业园区宁波大道1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561050761F。法定代表人:涂善义。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九生,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810954493。(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广东硕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乳城镇侯公渡经济开发区氯碱特色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320684889549。法定代表人:宋亦健。申请人江西富海科技应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硕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富海科技应用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硕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富海科技应用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并于2017年9月26作出(2017)赣0921民初99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须对被申请人广东硕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硕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邱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