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申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仇爱保与谭自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申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仇爱保,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玉仗,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系仇爱保之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自云,女,194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国君,湖南威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仇爱保因与被申请人谭自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05民终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仇爱保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依据被申请人谭自云及其丈夫伍征华的陈述、王书云、伍玉兵、伍可云三个与申请人仇爱保有利害关系的村干部听到的传言,认定再审申请人仇爱保打伤被申请人谭自云,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伍征华、王书云、伍玉兵、伍可云的证言存在矛盾,二审中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村民联名签名的证据反映了王书云等村干部的品德,王书云证明仇爱保打伤谭自云系其公报私仇,陷害再审申请人;3.原审判决划分责任错误,被申请人谭自云故意推倒再审申请人修建的围墙,在事件起因存在重大过错,被申请人谭自云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仇爱保提交了两份录音材料,一份是2016年9月13日对伍玉兵的谈话录音,拟证明伍玉兵没有见到仇爱保打伤谭自云;一份是2016年10月5日对伍可云的谈话录音,拟证明伍可云也没在案发现场,没有见到仇爱保打伤谭自云;(三)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本案二审更换合议庭成员没有告知当事人,导致当事人没有申请回避;(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伤残鉴定及出院记录存在重大矛盾,且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谭自云出院后就经常外出干活,二审法院不同意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谭自云的九级伤残请求重新鉴定的申请系徇私枉法。被申请人提交意见认为,再审申请人仇爱保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仇爱保与被申请人谭自云发生纠纷后,打伤谭自云的事实有公安机关对谭自云、伍征华、王书云、伍玉兵、伍可云的询问笔录,谭自云的入院、出院记录,相关鉴定文书等证据证明,已经达到了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再审申请人提出王书云、伍玉兵、伍可云系与谭自云有利害关系的人,缺乏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还提供录音证据拟证明伍玉兵、伍可云案发时没有在现场,即使伍玉兵、伍可云案发时确没有在现场,伍玉兵、伍可云的证言亦符合传来证据的特征,原审予以采信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仇爱保提出原二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关于再审申请人仇爱保提出审判人员徇私枉法的理由。该理由明显缺乏证据证明,原二审未同意再审申请人的重新鉴定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仇爱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又如审 判 员 邓 浩审 判 员 廖莎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张锡杲代理书记员 康珊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