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汪竹兰与被执行人汪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竹兰,汪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66号申请执行人:汪竹兰,女,汉族,生于1943年6月2日,住四川省邻水县。申请执行人:汪华明,男,汉族,生于1949年3月19日,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执行汪竹兰与汪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十日内履行已生效(2016)川1623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喻斌代理审判员 袁旭代理审判员 熊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