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合肥远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732号原告:合肥远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朱桂青,董事长。被告:张其军,男,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合肥远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合肥远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其军归还2013年3月29日向合肥远见电力科技公司借款5000元整;2.张其军归还2013年7月29日向合肥远见电力科技公司借款20000元整;3.张其军向合肥远见电力科技公司支付借款利息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张自军承担。事实和理由:张其军分别于2013年3月29日、2013年7月29日两次向合肥远见电力科技公司借款伍仟元整、贰万元整。合肥远见电力科技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张其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9日,合肥远见电力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桂青在《借款单》上注明:借款部门销售部,借款人张其军,借款用途业务费,借款金额伍仟元整。并注明:朱桂青代张其军办理手续。2013年4月3日,合肥远见电力科技公司向张其军银行账户汇款伍仟元整。2013年7月29日,张其军以传真的方式向合肥远见电力科技公司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合肥市远见电力科技公司贰万元整(20000元),此款项用于山西省忻州前文明矿业工程费用。张其军签名。次日,合肥远见电力科技公司向张其军银行账户汇款贰万元整。银行客户回执附言栏:借款。另查明:庭审中,合肥远见电力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桂青表示,张其军代理销售合肥远见电力科技公司产品,不是合肥远见电力科技公司正式员工,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销售代理合同或者协议。合肥远见电力科技公司对销售代理的习惯做法是销售代理以借款的方式提前预支费用,后以销售提成款予以冲抵借款。本院认为,张其军虽未与合肥远见电力科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合肥远见电力科技公司正式员工,但其接受合肥远见电力科技公司的委派销售合肥远见电力科技公司产品,从合肥远见电力科技公司预支费用,销售合肥远见电力科技公司的产品,张其军与合肥远见电力科技公司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张其军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合肥远见电力科技公司发生纠纷,应由合肥远见电力科技公司按其内部财务制度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合肥远见电力科技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鹏人民陪审员 张俊才人民陪审员 陈世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晓晗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1999)民他字第4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1998)14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有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