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匡祖荣诉被告周波、周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祖荣,周波,周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450号原告:匡祖荣,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波,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海林,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匡祖荣与被告周波、周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匡祖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匡祖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计1212.5元,由原告匡祖荣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杨德和人民陪审员 阳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