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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匡祖荣诉被告周波、周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祖荣,周波,周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450号原告:匡祖荣,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波,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海林,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匡祖荣与被告周波、周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匡祖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匡祖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计1212.5元,由原告匡祖荣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杨德和人民陪审员  阳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