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刘树河与丹徒区辛丰金汇缘食品机械厂、殷小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河,丹徒区辛丰金汇缘食品机械厂,殷小山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865号申请人:刘树河,男,195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被申请人:丹徒区辛丰金汇缘食品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丹徒区辛丰镇黄墟马迹村园林场。经营者:殷小山,男,196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申请人:殷小山,男,196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刘树河与丹徒区辛丰金汇缘食品机械厂、殷小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树河已在立案时向本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丹徒区辛丰金汇缘食品机械厂、殷小山价值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步跃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朱明文书 记 员 李安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