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魏鹏申请执行贾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鹏,贾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鹏,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贾志伟,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魏鹏申请执行贾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7年10月份开始将被执行人贾志伟的工资账户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