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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伟权、吕锦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伟权,吕锦珊,卢正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432号申请执行人梁伟权,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被执行人吕锦珊,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被执行人卢正新,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本院在执行梁伟权与吕锦珊、卢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吕锦珊、卢正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吕锦珊、卢正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邱玉亮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健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