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4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胡建章、甘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建章,甘华林,殷水平,卓新莲,殷俊,卓文斌,卓文婷,沈亿慈,王利琼,胡安楠,郑平,艾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4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建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华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木,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殷水平。原审被告:卓新莲。原审被告:殷俊。原审被告:卓文斌。原审被告:卓文婷(曾用名卓婷)。原审被告:沈亿慈。原审被告:王利琼。原审被告:胡安楠。原审被告:郑平。原审被告:艾小林。上诉人胡建章因与被上诉人甘华林,原审被告殷水平、卓新莲、殷俊、卓文斌、卓文婷、沈亿慈、王利琼、胡安楠、郑平、艾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3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建章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建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475元,减半收取7237.5元,由胡建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治国审判员 李 行审判员 叶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