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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4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生诉被告高文启、高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生,高文启,高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4352号原告赵文生,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中区。被告高文启,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中区。被告高扬,男,37岁,汉族,农民,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生诉被告高文启、高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赵文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铁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