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4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生诉被告高文启、高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生,高文启,高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4352号原告赵文生,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中区。被告高文启,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中区。被告高扬,男,37岁,汉族,农民,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生诉被告高文启、高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赵文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铁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