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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康彬彬与张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彬彬,张松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2400号原告:康彬彬,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张松松,男,1989年10月17号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康彬彬诉被告张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松松无法联系,本院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林林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人民陪审员  张晓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严 婧书 记 员  张佳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