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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刑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花秋英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花秋英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刑终14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花秋英,女,1964年9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怀来县,汉族,高中文化,系张家口市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辩护人贾佳、张志刚,河北思洋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花秋英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6)冀0702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花秋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花秋英退赔所骗款项三百六十八万五千元,其中被害人边某四十万元、赵某成二十八万五千元、姜某一百万元、吴某二百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花秋英不服,以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的原审被告人花秋英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在庭审中没有向被害人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系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2刑初9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立君审判员  李肖实审判员  钟海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