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3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江苏云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锡山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云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民初3726号原告:江苏云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清路698号-1。法定代表人:陈士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胡涌海,江苏盈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锡山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华夏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许雷亮,该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放、朱佳丹,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云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迹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锡山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锡山重点办)招标投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和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胡涌海和被告锡山重点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放到庭参加诉讼。锡山重点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丹于2017年8月29日到庭参加诉讼,9月29日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云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锡山重点办归还投标保证金30万元,并承担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新建工程一期市政工程项目由锡山重点办作为项目业主进行招标,云迹公司作为投标人进行了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于2016年5月3日向锡山重点办缴纳了投标保证金30万元。同年6月8日云迹公司就项目工程中标,6月13日云迹公司和锡山重点办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备案。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备案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云迹公司多次要求锡山重点办退还保证金,并于2017年5月19日再交书面申请,但锡山重点办均口头以投标保证金已经转化为履约保证金为由没有退还,云迹公司委托律师发函给锡山重点办,但锡山重点办未予理睬。双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一致同意解除,锡山重点办不退投保保证金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锡山重点办辩称:根据招标投标规定,云迹公司的投标保证金30万元因云迹公司未提交履约保证金而予以没收。退一步讲,即使投标保证金没有没收,也应当适时转换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投标保证金要与施工合同一起结算。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6年5月3日,云迹公司向锡山重点办缴纳了投标保证金。2016年6月8日,锡山重点办和江苏恒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人)通知云迹公司中标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新建工程一期市政工程。二、招标投标文件第3.4.3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备案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3.4.5条规定,投标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1)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3)投标单位串通投标的;(4)招标文件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第7.4条中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2016年6月25日,锡山重点办与云迹公司签订纸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网签合同电子签章日期为2016年6月13日。三、2016年12月20日,云迹公司向锡山重点办申请对项目经理及配备人员解锁。锡山重点办于2017年4月13日同意解锁。2017年5月31日,江苏盈捷律师事务所接受云迹公司的委托向锡山重点办发出律师函,要求锡山重点办向云迹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上述事实,有收据、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申请书、律师函及快递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云迹公司中标了项目工程,并且与锡山重点办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锡山重点办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的规定退还云迹公司投标保证金。云迹公司未向锡山重点办缴纳履约保证金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并未因云迹公司未缴纳履约保证金而拒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锡山重点办没有理由没有收投标保证金。锡山重点办也未提供投标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的证据,故锡山重点办拒退投标保证金的理由不成立。招标投标文件第3.4.3条规定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该存款利息起算时间应理解为招标人收到投标保证金的日期,即2016年5月3日。现云迹公司请求存款利息从2016年6月19日起算,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对于云迹公司要求锡山重点办退还投标保证金30万元及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锡山重点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返还云迹公司投标保证金30万元及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锡山重点办负担。该款已由云迹公司预交,云迹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锡山重点办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锡山重点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云迹公司支付2900元。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崔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玉龙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