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9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霍志辉、梁淑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志辉,梁淑结,肖银海,章幸,佛山市盈福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9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霍志辉,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铭壮,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远玉,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梁淑结,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铭壮,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远玉,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肖银海,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幸,女,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盈福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玫瑰街1号A16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53662645F。法定代表人:黄伟龙。上诉人霍志辉、梁淑结因与被上诉人肖银海、章幸及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盈福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7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霍志辉、梁淑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钟斯朗书书记员潘秀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