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渭滨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齐少峰宝鸡市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恒盛天合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齐少峰,宝鸡市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恒盛天合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齐少峰,男,汉族,陕西宝鸡市人,住址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鸡市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齐积余,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市恒盛天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杨海锋,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宝鸡市渭滨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齐少峰,宝鸡市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恒盛天合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债务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744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峰,宝鸡市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恒盛天合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184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建文代执行员 孙 帅代执行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邰二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