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2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段才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才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654号被执行人段才志,男,1979年8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依法执行段才志刑事罚金及退赔违法所得执行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豫04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4月10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段才志的银行存款,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向车辆管理所查询机动车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段才志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对段才志刑事罚金及退赔违法所得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红执行员 陈仲贤执行员 余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 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