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新创置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北辰区奥园浴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新创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奥园浴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374号原告:天津市新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瑞景居住区10号地块。法定代表人:王洪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奥园浴池,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环瑞南路原宝翠花都售房处。经营者:彭金银,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天津市新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奥园浴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兰津审 判 员 吕丽萍人民陪审员 张 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洪敏 关注公众号“”